(2015)扬江民初字第00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郜大慧与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大慧,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0772号原告郜大慧。委托代理人胡家骥,扬州市江都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董事长。被告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中铺村。法定代表人林晓,董事长。原告郜大慧诉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公司、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该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在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应属于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在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年利审 判 员 许海峰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