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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谢某某,出生年月日不详,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在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某某,出生年月日不详,男,民族不祥,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但原告谢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原告谢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滕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