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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左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宝林与乌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林,乌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吴宝林,男,1950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被申请人乌仁,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第一中学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吴宝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乌仁的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额26690元及执行费300.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