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跃群、韩长武与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峰管辖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群,韩长武,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31-1号原告陈跃群,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韩长武,男,1975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治权,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孙在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韩峰,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群、韩长武与被告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一被告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第一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湖南澧县,经查第二被告居住地也不在马鞍山市,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第一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最初由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当事人协议约定由本院管辖,故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长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冰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