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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龙与徐传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徐传文,夏恩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609-2号申请执行人:李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高立好。被执行人:徐传文。被执行人:夏恩秀,农民。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凤执字第00609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徐传文、夏恩秀银行存款9117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传文、夏恩秀银行存款911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