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龙与徐传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徐传文,夏恩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609-2号申请执行人:李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高立好。被执行人:徐传文。被执行人:夏恩秀,农民。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凤执字第00609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徐传文、夏恩秀银行存款9117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传文、夏恩秀银行存款911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