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韦开文与陈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韦开文,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融安县人,住广西融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开文与被告陈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秀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