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盛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27号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对原告王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本判决书第3页第5行“3000元”更正为“30000元”。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