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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盛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27号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对原告王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本判决书第3页第5行“3000元”更正为“30000元”。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