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执00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亚辉与 赵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辉,赵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00319-3号申请人李亚辉,男。被执行人赵全英,男。李亚辉与赵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赵全英返还李亚辉46862元。因赵全英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李亚辉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468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当面算账,扣过李亚辉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400元后,被执行人赵全英已给付申请人李亚辉41462元。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勇审 判 员 王世武代理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小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