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宋文开与赵娜、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开,赵娜,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宋文开。被告:赵娜。被告: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路3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南大街106号天同证券大厦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开诉被告赵娜、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娜、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开撤回对被告赵娜、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