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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美娟与吴章娥、姜溯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美娟,吴章娥,姜溯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签发:拟稿:(2015)温苍执民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刘美娟。被执行人吴章娥。被执行人姜溯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娟与被执行人吴章娥、姜溯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8月6日向被执行人吴章娥、姜溯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吴章娥、姜溯正缴纳执行款15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件诉讼费1663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姜溯正、吴章娥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姜溯正、吴章娥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36号房产系被执行人姜溯正、吴章娥共同所有,该房产已在另案中查封,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对该房产的处置,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886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姜溯正、吴章娥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执行人要求处置上述房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0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