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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卞立刚,高唐县清平镇政府干部。被告刘某(曾用名刘丛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经法院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