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卞立刚,高唐县清平镇政府干部。被告刘某(曾用名刘丛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经法院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