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3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顾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157号原告顾某,农民。被告许某,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