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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3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顾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157号原告顾某,农民。被告许某,打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