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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博民执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博民执字第461-1号董海燕与鹿纪军、张京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的(2011)博商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45816.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鹿纪军、张京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海燕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鹿纪军、张京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1)博民执字第4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