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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宫海涛和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街道太子岛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海涛,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街道太子岛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宫海涛,男。委托代理人:侯忠序,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街道太子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街道太子岛村。法定代表人:张兴涛,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海涛诉被告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街道太子岛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海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街道太子岛村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宫海涛承担。审 判 员  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