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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浮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玉英与陈光荣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陈某甲,住江西省浮梁县。被告陈某乙,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以与被告陈某乙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叶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程 杨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