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玉英与陈光荣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陈某甲,住江西省浮梁县。被告陈某乙,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以与被告陈某乙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叶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程 杨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