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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凤园、XX胜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34号申请人黄凤园。被申请人XX胜。诉讼代理人黄文娟。申请人黄凤园申请宣告XX胜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凤园诉称,2015年2月14日10时50分,申请人的配偶XX胜在江岸区香港路苗栗路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XX胜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目前仍意识昏迷状态。由于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特此申请认定XX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黄凤园为监护人,代被申请人参加诉讼及照料其日常生活。经审理查明,黄凤园与XX胜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4日XX胜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先后在武汉市普爱医院、长江航运总医院就诊治疗,出院情况显示XX胜呈意识昏迷状。2015年9月11日,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武精司鉴字(2015)第09348号鉴定意见书,诊断XX胜脑器质性××(重度痴呆),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XX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凤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现黄凤园作为XX胜的妻子,要求做XX胜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XX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黄凤园为被申请人XX胜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