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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通才与杨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通才,杨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杨通才,男,196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杨光红,男,199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08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通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4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杨通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金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