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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晓东与被告张颖、岳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东,张颖,岳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白晓东,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中卫市烟草专卖局职工,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白祖全(原告父亲),灵武市烟草局退休职工,住址同原告白晓东(特别授权)。被告张颖,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岳龙,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回族,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福星园房屋中介部业主,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岳宝山(被告岳龙父亲),个体从业人员,住址同被告岳龙(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翠苹(被告岳龙母亲),个体从业人员,住址同被告岳龙(特别授权)。原告白晓东与被告张颖、岳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晓东自愿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晓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白晓东负担。审 判 长  李琴宝人民陪审员  陈 钢人民陪审员  马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玉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