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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6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平与孙星、孙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孙星,孙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838号原告李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海波,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星,农民。被告孙奎,农民。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16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孙星、孙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俊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