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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俊忠与潘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509-2号原告:李俊忠。委托代理人:程丽珍,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海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忠与被告潘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7670元,由原告李俊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展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