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苏咏惠与刘鸿博、王立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咏惠,刘鸿博,王立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苏咏惠,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大洼县大洼镇向阳街。被执行人刘鸿博,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洼县人民政府职员,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河畔社区。被执行人王立晖,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洼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职工,住大洼县大洼镇桥南社区。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002申请执行人苏咏惠与被执行人刘鸿博、王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