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东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吉彬与四川玖泰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彬,四川玖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李吉彬。委托代理人李玉洁,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玖泰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琳。李吉彬依据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东劳人仲案字(2015)第20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玖泰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标的:支付拖欠的工资20200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共受理四川玖泰电气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系列执行案34件,申请执行标的额合计363111元。因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四川玖泰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控制被执行人部分现金,本院遂作出(2015)眉东执字第859-1号执行裁定提取四川玖泰电气有限公司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款项364811元(含酌情收取的系列案件执行费17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吉彬已从本院提取的执行案款中全额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字(2015)第20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