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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三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继平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三初字第784号原告刘继平。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山东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悦森,山东誉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653号滨通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5楼。负责人于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继平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原告刘继平负担。审判员  申春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