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县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崇学与薛志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学,薛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县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王崇学,男,现住阜蒙县。申请执行人,薛志国,男,现住阜新市。被执行人王崇学,男,现住阜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志国与异议人王崇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崇学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崇学称,阜蒙县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2013)阜县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中,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崇学位于富荣镇本街的楼房,并对该楼房进行评估拍卖,且拟对该楼房以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损害异议申请人利益。本院查明,阜蒙县法院在执行(2013)阜县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中,以(2013)阜县执字第4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崇学位于富荣镇本街的楼房,并裁定对该楼房予以拍卖,同时于2015年8月1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并向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办理委托评估事宜,但至今未见“评估结论”。本院认为,本院虽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但履行法定程序后鉴定机构未对被查封财产作出鉴定结论,亦谈不到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异议人王崇学的异议无法律根据。故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世权审判员 赵丽群审判员 赵树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鲁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