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明光市长恒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光市长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826号孟凡奇,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招信镇板桥村桥北组112号。身份证号码341127196903150416。被告:明光市长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工业园区祁仓路以西柳湾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5018033-3。法定代表人:谢建秀,经理。本院作出(2015)明民二初第00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明光市长恒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