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河南华商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永正、郑州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商之家酒店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7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华商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杨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一航,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永正,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鼎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双拥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闫铁建,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华商之家酒店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马兰凤,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河南华商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永正、郑州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商之家酒店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华商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1年9月2日三方签订的协议是伪造的,与申请人无关。原审中,南师大司法鉴定中心(2014)文鉴字第232号鉴定意见书明确证实该份协议书不是在所属日期所签,公章也不是在所属日期加盖。另(2015)郑民四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中引用豫司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4)文鉴字第582号鉴定意见申请人不知情,剥夺了申请人鉴定的参与权与知情权。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华商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与付永正的借贷关系,有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为证,付永正要求河南华商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支付其中的16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一、二审依据协议内容判令河南华商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支付给付永正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申请人河南华商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称三方协议日期不是所属日期所签,公章也不是在所属日期加盖,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以否定三方协议的效力,且没有证据证明三方协议是伪造的,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另河南华商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在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能提出充分的理由,不能认定二审程序违法。综上,河南华商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华商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淑娟审 判 员 乔景涛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