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朱某。被告:冯某。原告朱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晓蕾独任审判。2015年10月8日,原告朱某以被告冯某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同意给予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