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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朱某。被告:冯某。原告朱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柯晓蕾独任审判。2015年10月8日,原告朱某以被告冯某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同意给予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