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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玉录申请执行织金县振兴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录,织金县振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录,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织金县振兴煤矿。法定代表人黄汉长,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织金县振兴煤矿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玉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织金县振兴煤矿需给付申请人李玉录执行款15197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180元,共计15415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织金县振兴煤矿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织金县振兴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的存款1541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家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涂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