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杰与温州金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杰,温州金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849号原告:林杰。被告:温州金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杰与被告温州金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林杰负担。审判员 管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谷顺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