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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XX危险驾驶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88号原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6月1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志刚,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侵害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应予刑罚惩处。被告人王XX在上诉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举报反映他种违反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使已所犯的罪行依法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为使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对被告人王XX的上述行为需进行查证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田新伟审判员  秦树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