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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为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祁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芳丽,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原告祁某某为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红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芳丽,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某诉称,2010年原、被经人介绍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举行婚礼,被告入赘到原告家生活。2015年7月在龙凤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月8日生育长子祁甲,2012年12月7日生育次子祁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差距较大无共同语言,常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仅殴打原告,还对年幼的孩子动手,也不孝敬老人,给原告心里造成了很大创伤。虽然原告给了被告机会,但其不懂得珍惜,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此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祁甲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祁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冯某某辩称,被告是上门到原告家的,若双方离婚,被告将走投无路,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经人介绍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在龙凤乡罗家山村了举行婚礼,被告入赘到原告家生活。2015年7月在龙凤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月8日生育长子祁甲,2012年12月7日生育次子祁乙。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后原告向本院诉请离婚,并判决婚生子祁甲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祁乙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户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成婚,婚后又生育一子一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后,应当多从自身寻找缺点和不足之处,要本着互谅互让、为孩子营造良好成长环境的精神,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不可草率离婚。原、被告虽然出现了感情裂痕,但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菊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