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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士超与陈万西、江苏继成电气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超,陈万西,江苏继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吴士超,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万霜冰,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万西,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徐建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继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云景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万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士超诉被告陈万西、江苏继成电气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士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4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