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凯达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政运机械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凯达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招远市政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凯达工业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招远市政运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招远市政运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30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招远市政运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招远市政运机械有限公司在山东康泰实业有限公司有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招远市政运机械有限公司在山东康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524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雷学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臧玉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志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