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宁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宁某与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孙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