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方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方某。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