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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红侠与李树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郭红侠,女,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慈恩寺。被执行人李树林,男,汉族,工人,住址法库县慈恩寺。本院在执行(2014)法民三初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郭红侠与被执行人李树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树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德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