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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郭海林、陈琪燕,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