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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7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74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夏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新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243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天龙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