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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井国于被告袁桂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井国,袁桂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922号原告蒋井国。委托代理人徐雄斌,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桂娥,女。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井国于被告袁桂娥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井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井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井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井国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远红人民陪审员  周海英人民陪审员  彭秀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刚附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