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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兰英与安丘市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英,安丘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1181号原告:赵兰英。委��代理人:夏顺章,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丘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韩志伟,院长。委托代理人:冯友栋。委托代理人:王明岩。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兰英与被告安丘市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兰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丘市中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兰英撤回对被告安丘市中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赵兰英负担。审 判 长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宋桂芳人民陪审员  李志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