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润南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云珍、王东兵等与任良忠、宿州市吉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灵璧分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南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朱云珍,原告王东兵。原告王东良,1979年11月。三原告共同委托人徐贤荣、贺宇,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良忠。被告宿州市吉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灵璧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茂锋,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纺织中路拂晓报社办公楼1层、6层。负责人朱学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劲松,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云珍、王东兵、王东良与被告任良忠、宿州市吉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灵璧分公司(以下简称吉安运输灵璧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宿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丁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云珍、王东兵、王东良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宇,被告吉安运输灵璧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茂锋,被告太平洋保险宿州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劲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良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云珍、王东兵、王东良诉称,2014年3月17日,任良忠驾驶的皖L×××××货车搭载王钰根,沿沪蓉高速公路行驶时撞上刘玉洪驾驶的豫P×××××牵引车、豫P×××××挂半挂车尾部。事故造成王钰根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任良忠负事故主要责任,刘玉洪负事故次要责任。皖L×××××货车实际所有人为任良忠,挂靠在吉安运输灵璧公司经营,该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宿州公司投保了每座1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故请求判令被告理赔保险金10万元。被告吉安运输灵璧公司辩称,肇事的皖L×××××货车在太平洋保险宿州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我公司至今未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诉讼费用应当由实际车主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宿州公司辩称,我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依据保险合同,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被告任良忠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00时15分许,任良忠驾驶牌号为皖L×××××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沪蓉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29.9公里处,撞上刘玉洪驾驶的牌号为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尾部,造成任良忠及同车乘坐人任中华、王钰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车所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失。其后,任中华、王钰根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任良忠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玉洪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任中华、王钰根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另查,皖L×××××货车实际所有人是任良忠、任中华夫妻,登记所有人为吉安运输灵璧公司。该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宿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赔偿限额10万元,乘客赔偿限额两座、每座1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本院(2014)润南民初字第212号生效判决书判决任良忠、吉安运输灵璧公司连带赔偿受害人王钰根的赔偿权利人朱云珍、王东兵、王东良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的70%,计450864.75元。至今任良忠、吉安运输灵璧公司未履行该判决。本院认为,保险人太平洋保险宿州公司与被保险人吉安运输灵璧公司之间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法有效,属于责任保险范畴。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人员遭受人身损害时,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保险人吉安运输灵璧公司依法按责应赔偿被保险车上的受害人王钰根损失450864.75元(已超过10万元保险限额),故对原告要求理赔受害人王钰根部分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1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朱云珍、王东兵、王东良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任良忠、宿州市吉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灵璧分公司承担(原告朱云珍、王东兵、王东良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各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潘丁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