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关于谭琳与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琳,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谭琳,女,1973年4月14日生,哈尼族,云南省普洱市人。被执行人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能松。关于申请执行人谭琳与被执行人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363350.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363350.00元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