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屹华机械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催字第13号南京屹华机械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铁心桥街道大周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丽娜,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华杨,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屹华机械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南京屹华机械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汇票一份(票据号为0010004120079389,出票日期2013年2月4日,金额22977.2元,申请人为南京屹华机械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收款人为江苏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屹华机械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屹华机械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岚审 判 员 蒋 文代理审判员 包李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