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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世贵、倪雷、钱首庆、颜金梅与被告纪孝飞、历宁、姜军华、王安东、XX、高东、吴国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贵,倪雷,钱首庆,颜金梅,纪孝飞,历宁,姜军华,王安东,XX,高东,吴国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528号原告黄世贵,男,195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倪雷,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钱首庆,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颜金梅,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纪孝飞,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历宁,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姜军华,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王安东,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XX,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高东,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吴国龙,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原告黄世贵、倪雷、钱首庆、颜金梅与被告纪孝飞、历宁、姜军华、王安东、XX、高东、吴国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贵、倪雷、钱首庆、颜金梅撤回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 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