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增华与孙万增、昌邑市卜庄镇万增纺织厂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华,孙万增,昌邑市卜庄镇万增纺织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张增华。被告孙万增。被告昌邑市卜庄镇万增纺织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华与被告孙万增、昌邑市卜庄镇万增纺织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万增、昌邑市卜庄镇万增纺织厂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太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陶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