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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5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534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安鑫,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剑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登波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