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5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534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安鑫,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剑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登波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