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晏鹤仙与孙春海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946号原告宴鹤仙,女,1944年3月29日出生。被告孙春海,男。被告费云峰,女。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宴鹤仙与被告孙春海、费云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宴鹤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宴鹤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宴鹤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