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邱晓晖与陈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晓晖,陈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824号原告邱晓晖,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周文,女,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陈灶,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邱晓晖与被告陈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伟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晓晖的委托代理人周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5,364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5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陈灶未作答辩。现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陈灶向原告邱晓晖借款9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借款人陈灶(甲方)向出借人邱晓晖借款(乙方)9万元,乙方应于2014年4月15日将该款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借款期限从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每月应归还乙方借款本金7,500元,并按月利率0.98%每月支付利息882元;甲方如逾期支付约定的借款本息则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日按借款本金的0.3%支付违约金”。当天,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9万元。借款后,被告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636元、支付服务费11,236元、违约金1,246元(以上共计37,118元)以及截止2014年9月12日的利息6,174元。诉讼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2,882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0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和转帐记录为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足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52,882元并支付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如借款人逾期支付约定的借款本息则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每日按借款本金的0.3%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即为逾期付款利息,现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邱晓晖借款本金52,882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为908元,由被告陈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柯琳霖(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