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俊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俊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20号原告: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汪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忠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俊生,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俊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章俊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