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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刘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刘纪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824号原告:朱建平,男。委托代理人:徐桂滨,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纪三,男。委托代理人:贾孝涛,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平与被告刘纪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朱建平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铁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