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刘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刘纪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824号原告:朱建平,男。委托代理人:徐桂滨,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纪三,男。委托代理人:贾孝涛,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平与被告刘纪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朱建平承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铁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